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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6-11-2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台市委〔2006〕17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 号)》精神,再创区域体制机制新优势,扎实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促进民营经济新飞跃,打造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现结合台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新飞跃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 20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强化制度保障、政策支持和服务推动,使非公有制经济呈现了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市最大的特色和优势,成为我市“两个社会”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目前,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加速,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三角洲日益崛起,国家出台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周边城市竞相发展,体制机制、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区域比较优势弱化,人才、技术、土地、资本等要素制约更为严重,企业外迁、资本外流的现象加剧。处于新的历史转折点,我们一定要把握机遇,勇对挑战,大胆突破,敢于创新,努力再创台州改革发展新优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2、进一步明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新飞跃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市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把台州建设成为中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的战略目标,大胆改革,锐意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拓展新领域、营造新环境,构筑更加开放、更加健全的现代市场体系和更具活力、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努力提升民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推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深化制度创新、金融创新、技术创新、主体创新和政府服务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经营领域、经营规模、运行机制、企业素质、对外开放、品牌建设、技术进步、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新突破,在全市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很强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扶持一批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一批面向企业的重点科技创新机构,新培育一批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吸引一批跨国企业落户台州,全面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在更高层次上保持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先地位,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飞跃。
  二、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空间
  4、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坚持“非禁即入、有需则让”原则,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综合配套改革。对政府已经投入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能退则退;对新的可由民间投资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原则上不再进入。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切实执行民间投资备案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对需要实行许可、核准和
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及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
入垄断行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发电行业,以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电信增值业务。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进一步扩大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科研、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非公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权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有效方式,以项目为依托参与铁路、港口、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基础设施建设。
  6、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降至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500万元。凡注册资本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均允许投资设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其对外投资比例可以不受净资产限制。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在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前提下,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重点骨干企业组建冠名“台州”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放宽到5000 万元。注册资本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县(市)生产型、服务型企业可冠台州市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均可冠市名。
  7、积极破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土地要素制约。利用台州海涂资源优势,加快海涂围垦,加快滨海工业区块建设,多途径拓展用地空间、增加用地指标,逐步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土地要素制约问题。妥善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配套辅助建筑用地。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对技术先进、投资密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选择。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加强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积极探索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机制。
  三、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增长方式转变
  8、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机制体制创新。加强企业制度创新的分类指导。在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的前提下,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已经转为公司制的企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形成开放多元的产权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积极引导延续家族制经营的企业,突破自身局限,创新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因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造成的模糊产权,应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予以界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收购兼并、联合、外资嫁接等多种途径加速发展成为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9、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产业集群和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积极培育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以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机构,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工作。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和公平原则,以行业重点企业为依托,设立若干区域产业性公共创新平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各级政府在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门设立知识产权补助基金,对发生的企业国内外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以及行业标准制订费用、专利购买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0、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创造、品牌创新和品牌管理,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计量检测控制体系,全面推行国际标准认证,重点扶持获得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知名商号。注重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构筑群体优势,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商标境外注册,努力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11、加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不断推进设计、制造过程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和企业商务电子化。经市经委认定的企业购置软硬件设施实际完成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视为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两年。
  12、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加强引进内外资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和优势项目的引进力度,鼓励和支持在外台州人回乡创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并购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办厂、建立研发机构以及到资源富集地投资。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核准程序,在信贷、外汇、融资、保险、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合作,利用国内外优质资本、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现代管理等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以及招商引资活动,其宣传推介和企业展位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
  13、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建立成长性中小企业信息库,实施全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通过相关政策扶持,加大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14、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集约化发展。强化优势产业,突出特色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培育一批有基础、有潜力、有优势的块状经济区为重点,开展行业成长与企业成长状况评价,以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产品和优势产业集群为基础,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全力提升我市重点产业的集群优势。探索建立台州范围内“飞地经济”财税管理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污染较重产业布局问题;坚决关停并转一批消耗大、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15、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等。继续实行非公有制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的税收扶持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益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核定额度内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扶贫帮困、希望工程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捐资捐赠的,凭受捐单位的合法凭证按规定的范围和适用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16、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推出创业板后抓住机会上市。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人民银行、承销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短期融资券协调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解决短期融资问题。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
  17、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改造,争取稳步实现跨区域经营;城
市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后,要进一步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坚持“四自”经营,办成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引进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在台州设立分支机构。
  18、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已经创立的、以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为主体的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快创建企业(行业)互助担保、商业性担保等多层次、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风险补偿备用资金,以弥补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损失。凡列入国家担保试点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
  19、积极开发利用民间资金。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探索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
  20、推进金融业务和信贷产品创新。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积极推广应收帐款、仓储货单、存货、商标权、专利权、市场摊位使用权等形式的动产及权利抵(质)押贷款及联保协议贷款、法定代表人抵押担保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土地厂房购建贷款、小额抵押积数贷款等一系列新型信贷品种。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境外投资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我市商业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微小企业贷款试点,鼓励地方商业银行依托政策性银行开展转贷款业务,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鼓励和支持现有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大力引进上规模、上档次期货经纪公司在台州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导企业利用期货等现代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险。抓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21、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完善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内部组织体系和信贷工作机制。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贷款营销制度;完善信贷授权制度,适当下放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切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办法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
  五、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22、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创业辅导网络,积极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13?务机构与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转移和人才中介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集合信息、人才、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多元组合服务。加快标准厂房及公共辅助设施建设,采取出租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者降低商务成本。
  23、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整合行政资源和社会力量,做好现有孵化器的扩容工作,不断提升孵化功能。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管理体制企业化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公益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进一步鼓励企业建设面向区域和行业服务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共同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提高集成配套能力。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
  24、大力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服务。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招商引资和资源整合等作用,进一步改革调整和充实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加入和发起各类行业协会。切实将政府现有职能中应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明确自身职责和任务。加强五大主导行业的行业协会建设,对五大主导行业市级行业协会成立后前三年,市政府每年给予每个协会1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鼓励非公资本积极进入现代市场中介领域,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业,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制定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扶持和推动科技信息和咨询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25、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着力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加快新台商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民营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MBA培训、上市辅导培育、实用性政策运用培训和国际化经营培训。认真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技能人才培训和务工农民素质培训等工程。要切实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推广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根据台州产业、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需求调整课程设置,为台州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培养更多的熟练技术工人。相关部门在分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用以知识更新、业务培训的计划指标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应和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开设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落实《人才居住证》制度,对能够带动台州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的重点急需高层次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实行“一人一策”。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人才住房问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专家公寓楼(企业内部周转房)。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增长,并对地方财政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按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按税法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中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省级以上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的未成年子女转入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在本县市区公立学校优先就学,免收国家、省、市规定的学杂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民办学校规定的收费除外),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出台并实施《台州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切实保护企业非专利独有技术、工艺的权益,规范非公有制企业间技术人员的有序流动。
  26、深化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论坛。支持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每年在路桥举办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推广企业家高峰论坛等载体,增进企业家与专业人士、著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围绕经济形势、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专题的交流。支持开展同台湾华人竞争力基金会的合作项目,通过教育训练、顾问现场诊断、网络学习、论坛研讨、电子出版等方式,使台州非公有制企业分享经营资讯、运营经验、国际先进管理技术。
  27、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有关统计、会计、税收、金融、产品质量等信息的收集制度,整合税务、银行、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企业信用征集体系,完善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生产要素配置方面予以倾斜,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其年检、备案等手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28、强化企业综合信息服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产业导向、扶持政策、投资重点等政策、政务和咨询信息。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和各行业生产经营、市场状况、发展趋势以及新的技术标准等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适合其发展的领域。通过制度化的政策法规宣讲及服务申请等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六、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29、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上来,强化对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管理。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效能建设,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加快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审批事项要强化外部监督,做到简化程序,公开透明。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分析和指导,发挥政府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
  30、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依法规范企业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积极推广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逐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者变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或给予补休;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危害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1、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认真总结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不断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和谐企业建设。

 

新闻来源: 台州政府网   作者:   网站编辑: 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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