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台州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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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台政发[2005]5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本市境内所有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普查内容: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
三、普查方式:本次普查采取“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方式。调查以行政村为普查区,以村民小组为普查小区,分别配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由普查员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登记普查表。
四、普查时间: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分为普查准备、现场调查、数据处理及发布、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四个阶段,从2005年开始,到2008年底结束,历时3年左右。普查入户登记于2006年12月15日开始。
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填报农业普查表是每一个农村住户和单位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对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将依照有关法律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2006年12月1日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网站编辑:
沈烟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