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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首要任务
发布时间: 2007-1-9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2006年12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简称《决定》)。《决定》就“十一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决定》是指导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颁布,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稳定低生育水平 仍然是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正确处理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B超使用实行准入制度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并呈攀升趋势,形势严峻。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分别为108.50、111.14和116.86,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118.58,个别省份超过130。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呈现出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域广、覆盖人口多,女婴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的特点。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负面影响。
    《决定》强调,必须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

    流动人口计入流入地人口 总数,实行居住证制度
    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为1.47亿人。以农民工为主的庞大流动人口在为农村增加收入,为城市创造财富,为城乡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不仅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也加大了流动人口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难度。
    因此,《决定》强调要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同时,《决定》还规定,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到2010年,人口计生 事业费人均30元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是国家基础性投入。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了4亿多人,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能的拓展,工作思路和方式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财政保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财政投入增加的重点,也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保障。因此,《决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作出明确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要求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

    人口计生工作列入 中央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切实把中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决定》强调,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决定》还规定,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基层计生工作机构 不得随意撤并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场移风易俗的思想革命,始终是“天下第一难事”。实践证明,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拥有稳定、健全的工作机构和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职业化队伍。当前,一些地方出现撤并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改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性质的现象,容易导致根基动摇、工作滑坡。
    为此,《决定》强调,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注意培养和使用。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王华飞,林远巨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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