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收了预付款要按时发货
发布时间:
2007-1-31
中国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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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在椒江某商场预订了一台洗衣机,并全额支付了洗衣机的售价。此后,商场称货源紧张,在约定时间后的半个多月里,还是没有给王小姐提供洗衣机。王小姐遂于近日向椒江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记者了解到,王小姐是在2006年12月19日在椒江某商场订购了一台价款为3080元海尔灰色洗衣机,该商场柜台营业员承诺会在今年1月份之前交货,但到1月下旬,王小姐还是没有得到想要的洗衣机,她因此向椒江区消协投诉。
椒江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受理后,立即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在此事件上,商家应该对王小姐作出适当补偿。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在优惠200元的前提下,商场将该型号洗衣机的样机交付给王小姐,并再赠送了一个电压力锅。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李苏堤 徐经 李洁
网站编辑:
余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