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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书记员限身高考生告人事局 一审原告败诉
一审原告败诉,身高低于158厘米“体检不合格”
发布时间: 2007-2-2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2006年,天台法院招考三名事业编制书记员的招聘考试中,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总成绩名列报考职位第二名的胡玲(化名),因身高低于158厘米,而被认定体检不合格,胡玲与法院事业编制人员资格失之交臂。但胡玲认为,招考书记员限身高是对矮个子们就业权的侵犯,属于歧视性条件,将天台县人事局告上了法庭。
  2007年1月2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天台县人事局作出的原告体检不合格的行政决定。

  入围后参加体检得知:身高不够

  2006年6月26日,天台法院和县人事局在当地某报刊上,发布了天台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考录聘任制书记员的《考录公告》。
  该公告载明:招聘条件为身体健康,男身高168厘米以上,女身高158厘米以上;报名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告知领取准考证和参加考试的时间、地点;体检按《体检标准》执行等。
  胡玲,女,天台人,已在天台法院做了几年临时聘用人员。当她得知自己所在工作单位要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很是欣喜。因为,这是个从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难得机会。
  不久,胡玲根据公告要求报名,领取准考证,参加了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取得总成绩第二名。根据总成绩,并按照招考职位数1∶1.5的比例,胡某入围体检。
  2006年7月25日,胡玲在人事局人员带领下,到台州医院参加体检,测出身高156厘米。
  医院认为,胡玲不符合招考条件中规定的“女身高158厘米以上”的要求,从而作出胡玲体检不合格的体检结论。

  胡玲将人事局告上法庭

  胡玲获悉后,立即向天台县人事局提出异议,并递交书面申请书,但人事局久久没有回复。为此,胡玲以人事局作出她体检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将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予以撤销,并确定她体检合格,准予进入考核聘用环节。
  2006年9月22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限身高属于歧视性条件

  对于招考中,“女身高158厘米以上”的招聘条件是否合法,胡玲认为,招聘条件的设定,应以能正常履行职责为标准。《考录公告》中招聘条件规定“女身高158厘米以上”,该规定属于歧视性条件。
  胡玲指出,天台人事局将身高作为招聘条件,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胡玲还认为,她已领取了准考证,并参加了考试,说明人事局已认可她符合招聘条件。体检所依据的《体检标准》没有身高规定,台州医院体检时,没依据体检标准,以她身高不足158厘米为由,作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胡玲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有关部门发布的《2006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关于2006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等,用以证明对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设定,以能正常履行职责为标准。
  胡玲指出,我国除人民警察等极少数特殊职位外,均取消了身高限制。人事局以身高作为法院书记员的招聘条件,违反了招聘工作应该贯彻的平等、择优录取原则。

  被告:设定身高条件无可诉性

  人事局称至今没作出胡玲体检不合格、不准胡玲进入考核聘用环节的决定。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考录工作是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天台法院共同组织实施的。胡某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台州医院作出的。
  人事局还称,胡某将人事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考录公告》所设定的身高条件是否合法,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设定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招聘条件规定“女身高158厘米以上”具有合法性。请求法院驳回胡某起诉。
  仙居法院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原告申请,裁定暂停执行有关认定胡某体检不合格的行政决定,暂停天台法院书记员1个名额的招录工作。

  法院:维持原告体检不合格的行政决定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是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于争论的焦点,法院认为:
  一、用人单位所设置的身高条件不属于歧视性条件。
  《招聘规定》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哪些条件是歧视性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设置身高条件作出禁止性规定。
  而《招聘规定》第九条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天台法院设定适应书记员岗位要求的身高条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违法。
  二、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辩解“《考录公告》所设定的身高条件是否合法,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针对的是被告对其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不是《考录公告》。
  该体检结论将会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招聘公告中的招聘条件是否具有可诉性,虽然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是法院可以对招聘条件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三、被告有没有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解至今没有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决定,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
  法院认为,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是作出体检合格与否的判断,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的意思明确,属结论性鉴定。
  被告人事科长口头告知原告体检结论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
  原告所称“体检时被告人事科长和体检医生口头告知原告体检不合格”的事实,与被告提供的《体检结果》的内容相一致,且原告获悉了该体检结果的内容后,即向被告提交了表示异议的《申请书》。
  上述事实和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被告已经作出了原告体检不合格的行政决定,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四、参加考试并不说明被告已经认可原告符合招聘条件。
  《招聘规定》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的规定,被告有权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复查,原告胡玲虽然领取了准考证,并参加了考试,并不能证明原告就符合了应聘职位的招聘条件。
  台州医院受被告委托,参照招聘条件,作出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五、本案被告是否适格?
  人事局称,胡玲将人事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
  本次招聘工作虽然是被告与天台法院共同组织进行,考录公告中的招聘条件也是天台法院所设置,但是招聘过程中体检工作却是由被告委托台州医院进行,本案原告起诉所针对的仅仅是体检结论,而不是整个招聘工作。
  台州医院受被告委托对原告进行体检,并作出体检结论,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天台人事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鉴于以上观点,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胡玲表示要继续维权

  从被告知身高不够而被排除在录用大门之外到现在的败诉,胡玲的心情说不出是什么滋味。每天的生活、工作仍在继续,但她却多了一份心事。
  在众多考生中考上梦寐以求的工作,当时,她很高兴,但随之而来的问题让她陷入了困境:难道矮了2厘米就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了吗?
  “因为个子矮,就不能报考这个岗位,这本身就是侵犯了矮个子的就业权。”胡玲说,一直来自己都做着书记员的工作,也能胜任这份工作。
  “一个岗位应该是择优录取,身高的限制让我不能接受,现在的结果也让我很难过。”胡玲说,自己会继续上诉,维护自己的利益,“现在觉得不单单是为了自己,也为了更多的矮个子们。”

  声音

  赵小姐(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身体高矮胖瘦不会对将来要从事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就不应该抬高招录的门槛。 
  张先生:身体的高矮胖瘦,和性别、民族、相貌俊丑等一样,是人的自然属性,个人不能选择。人的自然属性不应该成为某个人选择职业的必然条件,限制身高的做法侵害了报考者的平等就业竞争权。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郑敏 牟丹 张万久   网站编辑: 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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