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餐厅玩耍摔伤 商家家长责任各半
发布时间:
2007-2-15
中国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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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伤,商家、家长责任都不能免责:经营者贴于店堂的告示“家长如不陪同,孩子受伤与其无关”等类似条约属无效条款;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对孩子的安全负责。昨日,临海市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孩子在餐厅玩耍时受伤”投诉,商家、家长达成一致意见:责任各半。
2006年6月1日,陈某带着儿子在临海市某餐厅用餐,儿子独自在餐厅内的儿童乐园里玩耍,不慎被里面的器械绊倒而摔伤,手臂、腿部多处受伤,急送医院治疗,先后共花去医疗费用7458元,陈某遂要求店方赔偿医药费。
陈某投诉称,既然该店餐厅设置了儿童乐园,就应该尽到相应的看护责任,因为店方的失职,才导致他儿子受伤,店方应赔偿全部的医疗费用。
店方则认为,本店餐厅内的儿童乐园是免费服务项目,本店在儿童乐园也已张贴告示:小孩应在家长陪同下玩耍,否则发生意外店方不负责。陈某儿子受伤是因为陈某自己监管不力,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
“店家餐厅内的游乐场虽然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但其《使用规则》第五条规定‘设备无偿使用,如发生任何意外,恕不负责’等条款对应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含有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条款内容属无效。”临海市消协工作人员说,陈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人身受损,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
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店方支付陈某3700元人民币(一半医疗费用)作为一次性补偿,其余费用由陈某自负。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葛亚男,李苏堤
网站编辑:
刘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