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新闻,请注册通讯员,录用即付稿酬 | 立即登录
春节加班费计算“节日”和“假日”标准不一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发布时间: 2007-2-25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新华社南昌2月24日电(记者李兴文)春节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要坚守工作岗位。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说,春节期间在“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动者应谨防用人单位一概而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说,平时劳动监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借故不支付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套用的标准“就低”不“就高”,变相侵占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说,按有关规定,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春节期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为假日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醒说,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300%、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网站编辑: 颜琪
相关新闻
新闻评论
新闻图片

  • 世界亚裔小姐总冠军告

  • 昔日“拇指婴儿”长成

  • 汽车修理工耗资百万自

  • 鸟巢服装展太“雷人”

  • 英国小伙竟成“少林俗

  • 英国专家合成最可信男

  • 冯小刚被疑白癜风加重

  • 重庆国民参政会遗址变
分类信息
新闻搜索
焦点新闻
国内国际
本地新闻
娱乐新闻
房产频道
汽车频道
旅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