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
200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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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3月1日起,浙江省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而新闻单位作为监督主体得到立法确定,这表明媒体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功效被给予了更高的期望。《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实施,将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制订、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威慑力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形成舆论压力。鉴于媒体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条例》还鼓励对职务犯罪的控告和举报,要求受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新闻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卢华星
网站编辑:
林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