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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视点:解读物权法四大关键词
发布时间: 2007-3-29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物权法,历经13年酝酿,8次提交审议,终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那么,这部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从激烈争论到最终凝聚共识的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着什么样的联系?

物权法规定,公私财物受平等保护。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至此,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完善,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的法治框架终于形成。
    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存款……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我们的生活将造成什么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人士。

    住宅用地 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处长赵继军说,上世纪70年代末正是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这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也有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房屋产权登记这样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标志着不动产将统一登记,办房产证驶入“高速路”。
    “安居才能乐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在续期是否交费上留下‘话口’……物权法草案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切身权益。” 赵继军说。

    车位车库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随着现代化社区的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市建设规划局住宅和房地产业处处长施月中说,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施月中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施月中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施月中说,目前椒江一些建造年代较早的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数量不足,满足不了市民的需求。有的小区,如商业街附近的银苑小区,在确保基本绿化面积的基础上,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人数以上同意,将一些空地、绿地等公共用地改建成车位,大大方便了小区内的住户。施月中认为,这与物权法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施月中说,如果改造后的车位用于出租或者出售,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内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相邻关系 明确保护“阳光权”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处长赵继军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或者由相关权利人协商确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法律专家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征地 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物权法的这一条文,相对于以往的规定来说,更加细化。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群众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 一些人反映,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
    最终通过的物权法草案,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草案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施月中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对建筑区划内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权益的首次立法,避免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物业纠纷。
    施月中认为,目前,许多方面的具体方案要等相关释义出来以后才能操作。物权法最大的意义,无疑是观念上的突破,通过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增强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感。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保护重心是老百姓合法财产,包括个人、企业的财产,促进了社会和谐。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缪丽君   网站编辑: 莫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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