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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婚姻变化须报告
发布时间: 2007-4-10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据新华社南京4月9日电(记者蔡玉高)南京市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作出规定,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婚姻变化须向组织部门作出报告。
    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十项需要报告的内容中,除了第10条“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其他9项非常具体,其中个人的婚姻变化、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近况都被列入了报告内容。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婚姻有变化,必须向组织报告;领导干部的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及时报告,一般要求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作出报告。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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