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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擦亮眼睛 谨防合同欺诈
发布时间: 2007-4-11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全市去年受理企业合同诈骗案130起,直接经济损失6108.38万元
■最重要的是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加强自我防范

    近些年来,一些不法之徒针对企业的骗术不断出现。笔者在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了解到,2006年,全市受理发生在企业中的合同诈骗案件130起,直接经济损失6108.38万元。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擦亮眼睛,警惕不法之徒设置的种种陷阱,以免受骗上当。

    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
    案例一:去年8月至12月,北京人李某在路桥区以低价销售高档进口轿车为诱饵,取得沈某、方某等人的信任,骗取购车订金共1325万余元,然后,李某携款潜逃。今年2月7日,路桥警方在大连市一餐馆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案例二:2月27日,路桥警方在峰江抓获薛某、林某等3名诈骗犯罪嫌疑人。经查,截至今年初,犯罪嫌疑人以遥控器控制地磅秤方式,先后18次,共诈骗路桥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紫铜原材料50余吨,总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
    案例三:2004年1月份至去年12月份,三门某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曾某将煤销售给温岭市某公司时,先将煤从三门运到温岭,过磅后将煤运回三门,将一部分煤卸回公司,然后再将煤运到温岭销售给温岭某公司,并将原来的过磅单交给该公司入库,4年来,曾某从中骗取60多万元。
    案例四:去年12月初,一名自称武汉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到黄岩蔡某商店推销所谓的高科技产品“强力阻燃王”,过了几天,一名自称是某军分区后勤处孙志成的人向蔡某定购“强力阻燃王”800公斤。蔡某为此与武汉市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交了几万元货款,不料,此后,要货的人和推销货物的人全都消失, 蔡某才知上当受骗。类似的还有假冒军人定购“纳米布”、“高分子纤维布”、“高科技产品”等诈骗案件。
    另外,春节前,温岭警方多次接到利用假汇票诈骗货物案件,被骗人报案称,骗子大多来自福建泉州、福州、连城等地,骗子先打电话与企业联系,谎称急购有关货物,然后,将伪造的银行汇票电传给企业,并要求企业及时发货托运。一旦货物托运到骗子指定的地点,便被骗子取走。
    综合分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形式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己的货,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种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溜之大吉。(5)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与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钱财。

    防止被骗的方法
    首先,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加强自我防范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对缔约对手资信状况的了解和保持谨慎注意,是防止合同诈骗的第一步。应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项目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会计制度,对于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定金,实行会计监督,经济往来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使财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预付款、定金进行诈骗犯罪。加强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人事档案,对于有前科、劣迹的人应审慎录用。
    其次,对国家管理部门来说,作好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公开可以为企业防止合同诈骗筑一道坚固的堤坝。现代企业信用的核心是资本信用,为保证交易安全,我国具有较系统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特定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公开与市场主体资信状况相关的信息,并严格防止通过广告发布虚假信息。然而,现实中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屡有发生。企业多立账户,纳税账户与管理账户、存款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不统一的情况严重,有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严重阻碍了市场信息的公开。为了交易安全,上述领域应进一步整顿,使之规范化,例如按照公司的成立条件,必要时可直接追究公司设立人的责任等。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余顺广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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