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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体检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 2007-4-13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日前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针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新闻来源: 中国教育报   作者: 张桦   网站编辑: 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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