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明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0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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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获悉,《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将于明日起施行。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浙江省的防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防汛期提前或者延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对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措施。
当然,防汛防台抗旱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也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规定,群众在转移时不应两手空空,应携带毛巾、矿泉水、方便面等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这样,既可减轻防台抗台人员的工作压力,也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条例》还提出了“临时性水价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在非常抗旱期适当提高水价,用水越多,掏钱就越多,力图通过经济杠杆使大家“拧”紧水龙头。
台州地处东南沿海,每年夏秋季节都会遭受台风袭击,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台州登陆的台风有17个,平均每3.3年登陆一次;严重影响台州的台风有81个,平均每年1.4个多,洪涝台旱事情已经成为我市日益突出的社会公共危机事情。
据省气象局分析,今年为灾害偏重年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频繁发生。2006年8月热带中东太平洋发生厄尔尼诺事件,并正在持续中。一般情况下,厄尔尼诺发生年或发生次年,易出现洪涝、酷暑、强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计今年有3个左右热带气旋影响浙江,并有强台风影响。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赵 虹 施亚萍
网站编辑:
冯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