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造枪支投案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07-4-17
中国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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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青年潘某因私自制造枪支而触犯刑律,因其有投案自首情节,4月13日,黄岩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于2006年12月,在家用自制的枪管改装射钉枪一支。经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有杀伤力。2007年2月4日,潘带着自己改装的射钉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有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新闻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胡富健
网站编辑:
林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