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尾号为“8372”的读者给本报互动公社发来一条短信:我和丈夫在结婚时曾经签了一份协议书,声明婚后如果一方有外遇行为,则家中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去年我发现丈夫和一名女子租房同居,现在我们都同意离婚,但是丈夫却不愿兑现当初的诺言。请问这夫妻协议书是否有效?他还认为当初送的聘礼应该返还给他,有这个道理吗?
记者帮忙:
带着这名读者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台州市腾升律师事务所的梅律师。梅律师说,夫妻忠实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也是夫妻双方维持婚姻的义务。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其中协议中所说的由一方获得全部财产,可视为违约金。但是如果财产数额较大,上几十万的,就目前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认定而言,这名读者能得到较多数的财产但不一定是全部。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数额一般较大。现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都遇到和这位读者一样的问题: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腾升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这名读者所说的情况不符合返还的规定。
陈律师说,现在不少地方送彩礼的财政部较为普遍,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彩礼而债台高筑,造成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给付彩礼要量力而行,不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