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期限还未生效,保险公司赔不赔?
发布时间:
2007-4-24
中国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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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李苏堤
工商娘舅:玉环县消保委
主诉方:王先生
要求:施工人员出意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索赔理由:2006年7月,我因家庭自建房屋向县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要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投保“建房综合险”,交了保险金后,我取得了证书,并于2006年10月上旬开始动工建房。2006年11月26日,一名施工人员不幸意外受伤,用去医药费1万多元。事后,我就凭保险单及医疗发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被诉方:保险公司
态度: 不赔偿
拒绝理由:投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还未生效,所以我们不予赔偿,保险单上明确注明有效期为: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而且,这个日期是按照投保人的意愿确定。
主持人:王先生心有不甘,遂来到玉环县消保委投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责任期限的确定上。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中发现,该保险公司并没有与王先生签订相关保险合同,只在保险单上约定了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期限等,而《建房保险单》上都是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按格式条款来填写,并没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娘舅: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该“保险责任期限”由王先生确定的相关证据,所以说,“保险责任期限”不能生效的过错在于该保险公司。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其保单又属格式条款,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为此,应当予以理赔。
最后结果: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单约定赔付医疗费8000元。
主持人评价:圆满解决 。*****
(感谢通讯员陈静波提供素材)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网站编辑:
余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