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拍卖收入将缴纳20%个税
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07-4-27
中国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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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际金融报》 国家税务总局4月25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5月1日起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网站编辑:
余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