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钱错存他人账户 法院判令归还原主
将12000元误存入程女士的账户后,张先生一直未能追回,被迫打起官司。天台法院日前判决:程女士应返还不当得利款12000元。
程女士与张先生素昧平生,却为了一笔存款打起了官司。
今年1月17日,程女士的丈夫在天台县某信用社,将一笔金额为12000元款项存入妻子程女士的账户里。
同日,张先生也到该信用社汇款。填写存款凭条时,张先生随手在柜台上拿了一张存款凭条(回单)。过于匆忙,并未注意这是一张正面已经被填写过的存款凭条。因为不熟悉存款业务,张先生在回单的背面填写了自己拟存款的银行账号,并将凭条递入了营业窗口。
巧的是,两笔存款金额都是12000元。信用社的经办人员没有检查正反面账号的差异,粗心大意地将废弃的存款凭条正面的账号,输入电脑并打印,交由储户签名留档。
拿到营业员回递的经电脑打印的存款凭条后,张先生也一时粗心,没有仔细核对就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这么一来,张先生的12000元,就阴差阳错地存入了程女士的账户。
当张先生发现存款发生差错后,找到程女士追讨这12000元,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求助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公民、法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结合信用社向法院所作的事实报告,天台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程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12000元。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曹赛瑜 梅明赞
网站编辑:
余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