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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设专项资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布时间: 2007-6-2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作出规定,各级政府须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11个设区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24项,90个县(市、区)也公布了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803项。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岳德亮   网站编辑: 林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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