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0日,一张挂有“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标语的警车照片在网上引起争议。记者调查后核实,荥阳市公安局多数警车都挂有这样的标语。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说,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将劫匪当场击毙。而法律专家认为,警察无权判定罪犯生死,这样的“特色标语”,正暴露了警察法制观念的落后。
5月30日,河南郑州荥阳公安局豫龙镇派出所民警持枪值勤,在警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红色条幅震慑不法分子。
飞车抢劫可以当场击毙,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之前在长沙街头出现的“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标语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没想到这次的更为直接,只要发现了飞车抢劫,即使没拒捕也要当场击毙。我国法律对武器的使用有严格规定,为何有些地方却喜欢法外创新。《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在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根据以上规定,警察使用武器的前提必须是紧急情况下经警告无效,而如果警察遇到飞车抢劫未经警告便开枪击毙或者经警告后束手就擒也当场击毙,这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使用武器。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将飞车抢劫者一概当场击毙的做法却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是要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确保犯罪的人能接受公正的审判,受到应有的惩罚。“当场击毙”省去了繁琐的司法程序,直接判了死刑,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飞车抢劫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或抢夺罪,而抢夺罪法定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抢夺罪只是侵害了财产安全而未涉及生命安全,在任何情况下,生命的价值都是大于财产的价值,如果因为抢夺而“当场击毙”于理何在?人的生命最宝贵的,在现行刑罚方式架构中,即便是要剥夺一个罪犯的生命权,那也是应该通过审判机关判决之后再来执行。而在此之前,即便是现行犯罪人的生命,也还是应当尽力予以保全的。“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背后是莫视生命的表现。
动不动就“当场击毙”暴露了当前一些公安机关的简单执法,这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不利的。当场击毙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看似非常痛快人心,但有时却是最鲁莽的执法方式,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被击毙的犯罪分子背后也许还有主谋,或许他还有同伙未被抓获,又或许他能够检举揭发其他人的严重犯罪。如果能通过他深挖出更多犯罪分子,那岂不快哉!但是,如果犯罪分子一旦击毙,也许又多了几个无头案。如果是一个犯案累累的人被击毙,那又有多少受害人的损失也许难以挽回了。因此,对于当场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首选的应该是抓捕犯罪嫌疑人,只有在遭到顽固反抗,不击毙将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时才能选择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
警察的“当场击毙权”不可滥用,必须得到严格控制,这种生杀予夺的权力若被滥用,后果将不堪设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不能一毙了之,关键还要在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这样人民群众才会有切实的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