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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一大学生状告当地人劳局
受过处分能否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 2007-7-1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10年寒窗苦读,本以为在就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可以通过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找到好工作,谁曾想虽然取得笔试第一名成绩,却因为学校的一个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使自己和工作擦肩而过。

    6月29日上午,玉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潘某诉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称温岭市人劳局)行政纠纷案。 

    受过处分但已经毕业

    潘某是温岭人。2002年9月,她考入四川南充市西华师范大学,四年大学生涯,潘某以自己的勤奋和刻苦,多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和丰厚的奖学金。但因大四时忙于找工作,潘某在一次选修课考试时作弊,受到校方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2006年6月20日,潘某大学毕业,并取得了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笔试第一但未被录用

    2006年12月28日,温岭市人劳局向社会公布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实行,(下称《细则》)。潘某因符合招考计划中温岭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工作人员这一岗位的招考条件,遂于今年1月9日报名。1月25日,潘某以笔试第一名的成绩进入考核范围。 

    4月29日,潘某接到温岭市人劳局的口头通知,因其2006年3月在学校因考试作弊,曾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且未解除,不符合《细则》中考核的规定,决定不予录用。

    4月17日,潘某将温岭市人劳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录用原告为温岭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决定。 

    争论焦点在于处分解除时间

    原告潘某诉称,2006年3月,本人曾在学校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根据学校《学生手册》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本人于2006年6月20日取得西华师范大学毕业证书,这说明本人在毕业离校时学校已经解除了留校察看的处分,不存在处分未解除的问题,而学校之所以在今年1月24日作出书面解除文件,是因为本人怕用人单位对自己是否已解除处分有疑问特地要求学校出具且该文件系学校直接邮寄到本人家中,由本人亲自交到管理档案的部门。所以,本人被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间应该是2006年6月。也就是本人拿到大学毕业证书当天。况且,温岭市招考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考生在一年内受到处分未被撤销不能参加报名。

    被告温岭市人劳局称,本次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名时间是2007年1月7日至8日,自报名之日起,所有参加考试的对象都受招考通知的约束。西华师范大学2006年3月20日作出关于潘某的处分决定,说明潘某在报名之前就受到了处分,且在报名时并没有文件表明其处分已被解除,2007年1月24日,潘某就读的大学出具解除潘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文件,说明潘某的处分是刚刚解除,并不是潘某所说的是2006年6月解除。根据《细则》,如果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视作考试不合格,潘某在报名时尚未解除处分,因此,确定潘某不合格不予录用是正确的。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新闻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李艳芬,徐志礼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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