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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民筹资筹劳的须村民议决
发布时间: 2007-7-1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今后,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办法》规定,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的初步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经当地乡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复核。审核通过的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在校就读学生、五保户、优抚对象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

    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的资金和劳务,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等不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新闻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徐志礼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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