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很多受害者由于医疗费没着落而贻误救治。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已于7月30日正式实施《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可以得到救助基金的救助,但在该方案实施前已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不在实施范围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主要针对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以及肇事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受伤人员,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行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使用范围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其抢救费用超过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及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责任范围内无能力支付的治疗费用;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包括当日侦破的逃逸案),造成人员伤亡的抢救费和丧葬费由救助基金中先行垫付,其垫付的救助金应当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具体审批权限和救助金额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记者获悉,市财政在全市实施机动车吉祥号牌统一拍卖的前提下,安排上年度拍卖收入总额的20%为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年对县(市、区)建立救助基金的补助。根据实际可用的补助总额,参考省核定的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控制指标,并综合考虑县(市、区)之间的平衡,核定给县(市、区)的补助基数,于每年5月份前下拨到县(市、区)财政。由当地财政按大于1比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组成救助基金。其中,2007年度市财政对县(市、区)救助基金的补助总额为400万元,具体补助方案为:临海市、温岭市各62.5万元;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各45万元;玉环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各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