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汪某所经营的镇流器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汪某生产的荧光灯镇流器标注“PHILIPS”、“飞利浦照明电子(厦门)有限公司”标识,型号为BTA 18W 220V B2SC的共计138箱(32只/箱)、型号为BTA 36W 220V B2SC的共计75箱(32只/箱)、型号为BTA 30W 220V B2SC的共计38箱(32只/箱),另有包装箱12捆(20只/捆)。
经调查,上述产品均为假冒飞利浦公司的子公司“飞利浦照明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飞利浦公司并未授权上述个人、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地方生产或销售带有“PHILIPS”标识或品牌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产品进行就地封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