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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重视明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发布时间: 2007-8-20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劳动部门提醒:目前,有很多用人单位未与所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现象如果不在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及时纠正的话,都将成为违法现象,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一些新规定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新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人时要引起注意。

  一、用人单位必须与所招用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如何约定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的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招用人员从事工作岗位所需的年限,合理约定合同期,避免出现合同期约定过短或过长。

  三、要为招用的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要负依法补缴的法律责任,而且随时面临被劳动者“炒鱿鱼”的可能,这将导致用人单位岗位一时空缺无人接替而可能引起损失。

  四、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扩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前述情形均须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有很多用人单位未与所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现象如果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及时纠正的话,都将成为违法现象,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予以充分重视,及时规范招用工行为,合理规避法律,依法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同时也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郭燕飞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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