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县内户籍残疾人,从事经营、加工、营销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的示范户及扶贫基地(以县标准为准),均可申请创业资金补助。
其中,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其养老保险每年给予20%补助,经营所需的资金贷款,按月息5%。给予补助,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从事种养殖残疾人示范户及扶贫基地,按银行月息5%。给予补助,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其农业风险性保险按保险费自负部分50%补助。
除此之外,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也解决了残疾人在就业培训方面的后顾之忧。对于有志创业的残疾人,其参加省、市残联举办技能学习的培训费用均由县残联负担;期间的生活费用,也会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