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经办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及时办妥手续,将8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打入了台州市中心医院账户,使伤员张某继续得到抢救治疗。他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抢救费支(垫)付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试行以来的第一位受益的人。
10月25日下午,朱某驾驶的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的张某受伤。此事故中朱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受伤住院已经用了抢救费14000多元,而朱某在交了一万多元医药费后已无力承担。因此,交警大队向朱某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送达《交通事故抢救费支(垫)付通知书》,该公司经办人员马上调查伤员病历、核实医药费用情况,及时办妥手续,解决了张某的燃眉之急。
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抢救是当务之急,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受医疗费等因素的制约,抢救时间往往被延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多年了,交强险已收取入账,但如何使用却一直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如何让伤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如何让医疗费用得到妥善解决,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问题。
椒江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黄群栵告诉笔者,以前发生交通事故后,都要由肇事人先垫付费用。有时一面是伤者伤势重,所需抢救费用大,火烧眉毛,一面是肇事人经济困难,苦于无能为力,往往延误了抢救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椒江区交警大队开展了调查,发现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中,80%是当地的车辆或驾驶人,这些车辆大多在当地投保,这给创建交通事故快速抢救的“绿色通道”提供了条件。
该大队通过与椒江卫生局、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14家保险公司及3家市级医院协调,规定在辖区内各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首先查清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等情况,然后根据伤者伤情、事故责任等情况,向机动车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送达《交通事故抢救费支(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向医疗救治单位出具《承诺支(垫)付抢救费担保函》,收函方可据此向保险公司结算费用。《交通事故抢救费支(垫)付通知书》上应写明“支付”或“垫付”,并且注明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单号码。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受伤且需抢救的,由交警部门根据伤者情况在通知书上注明抢救费所分配的比例。
椒江交警大队、各保险公司、治疗单位还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保持信息互通,使绿色通道顺利畅通,让交通事故伤者得到最及时的抢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