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作没有支付工资处理,用人单位必须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双方若再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12月12日上午,成建桃等19名湖南籍民工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湖南湘潭某电力安装公司(在三门某工地承包项目)拖欠他们工资约10余万元。据他们反映,他们是于9月由湖南籍小包工李丙飞带到三门从事电力线路架设工作的,一直到12月上旬,都没有领到工资。他们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接到投诉后,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马上与湖南湘潭某电力安装公司项目经理成某取得联系,成某表示,已经支付工资6.9万元,基本结清。但当监察人员要求成某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时,成某却无法提供任何工资支付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没有工资支付记录,意味着未支付工资。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该公司按照三门县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民工相应工资28556元。
同时,监察人员在核对民工身份和工资数额时,发现民工提供的工资表的工资数额存在虚假成分。而此时,小包工李丙飞已经逃离三门,监察人员无法进一步核实工资表的真实性。因此,双方对工资数额的认定存在争议。监察人员告知民工,对于存在争议部分,他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
12月13日上午,28556元工资全部发到民工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