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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莫“示”而不“范”
发布时间: 2007-12-20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如何依法订立规范、有效、公平的劳动合同?据报载,广州、上海、浙江等地先后制订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模拟”了一份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共分37项条款,并对部分条款的约定内容作了留白以便劳资双方协商后“填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仅必须规范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从订立合同条款、内容、形式等程序到履行合同实体都要求平等公正;而且迫切需要相对规范的合同文本,示范合同便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场“及时雨”,解决了劳资双方怎样依法订立合同文本的难题。只要劳资双方愿做、会做示范合同的“选择题”、“填空题”和特殊劳动的“附加题”,才能有效减少劳动争议,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连劳动合同都不签订,或订立不规范,必然导致劳资纠纷不断,劳动关系不和谐。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大大增加了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该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弱劳动、强资本的现象长期存在,形成延续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惯性,这种惯性的存在,显然会激化劳资双方矛盾,弱化平等对话协商的功能。特别是在订立劳动合同问题上,少数属基层政府部门直接主管的强势企事业用工单位,往往比一般用工企业更“牛”,甚至不通过协商“逼”劳动者违心就范。至于签订怎样的劳动合同、多少工资,都由用工单位单方面说了算,这无疑会侵害劳动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字面上的法律条文是有了,示范合同也出来了,但依然会有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想方设法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以降低经营风险和用工成本。即使所使用的示范合同规范、公平、公正、合法,他们也要有意识地篡改合同文本,保存对用工单位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横加霸王内容,对己不利则删除或打折扣。再说,订立怎样的合同,并非一律照搬照抄示范合同。不过,即便是经得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不参加社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生死不负责”等侵权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照样要付出违法的代价。

  当然,实施《劳动合同法》,仅仅有了示范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规范合同,这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要通过规范、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促进和保障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希望劳动合同莫“示”而不“范”,切实体现法律原则精神,让法治的阳光照射到每个劳动者身上。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李仙正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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