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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需明码标价
新规定明年2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07-12-22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明年2月1日起,浙江省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必须明码标价。昨天,记者从浙江省物价局得到消息,浙江省物价部门日前对全省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的明码标价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在商品房交易价格中出现的“霸王条款”。

  按照这份《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都要实行明码标价。而这里所说的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根据新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中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据介绍,标价牌必须挂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的内容包括:楼盘简况,如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

  房源概况,主要包括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比如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新规定还要求,今后经营者应当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

  此外,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新闻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吴佳 陈聿敏   网站编辑: 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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