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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薪酬的进步意义
发布时间: 2008-1-3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报酬等情况。高薪聘用、待遇从优、薪酬面议……这些过去频频出现在招聘信息上的字眼,也将淡出人们的视线。

  劳动薪酬一律明码标价,体现法治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见,职介机构、用工单位在发布招工信息时,明确薪酬标准,并如实告知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发布招工信息的职介机构、用工单位,就涉嫌违法、违规而承担相应的法定罚责。

  劳动薪酬一律明码标价,体现诚信意义。这些年,尽管劳动职能部门多次重拳出击,整治虚假招工信息、“黑职介”颇有成效,但无论是媒体,还是用工单位、职介机构,在发布招工信息时,大多以月薪面议、高薪招聘,或以1000元~4000元悬殊不等式、底薪+绩效+提成+奖金等含糊未知数等来吸引求职者。而结果往往是求职者“面议”不成功,还要花去职介费、交通费、应试报名费等一大笔冤枉钱。如果薪酬等信息公开,至少可以证明招工信息的真实性,也证明用工单位、职介机构所具有的诚意,如此,劳动者可以免去许多不必要的费用和烦恼。

  劳动薪酬一律明码标价,体现民主意义。作为劳动者,只要参加了劳动,自然拥有获得工资报酬等信息的知情权。可一直以来,招工时对于工资的约定,往往仅凭职介人员的“可能”多少、老板口头承诺多少来认定,这就亳无公开性、信誉度可言,一旦食言,很容易引发职介、劳资纠纷,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在,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了“月薪面议”等做法,既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又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必要尊重和保护。

  当然,也要警惕一些用人单位、职介机构别有用心,钻了劳动薪酬一律明码标价的空子,在发布招工信息时有意添加诱人字眼。如:本来月薪只千元左右,却偏偏标明1000元~4000元,或来个1000元+奖金+提成+N。其实,招聘不是卖菜,没必要隐瞒,干什么活拿什么工资,何必玩文字游戏呢?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李仙正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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