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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将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时间: 2008-1-29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用人单位要注意,2月1日是界限——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支付两倍工资

  

  2月1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依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2月1日是用人单位向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已达一个月以上的员工支付2倍工资计算的“界限”日。

  再过几天就是2月1日了,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一是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二是提醒用人单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双方达成口头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无效合同,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起,如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但从实际情况看,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信誉一般不是很好,劳动者应当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另外,用人单位必须解除对试用期的误解。在现实中,好多用人单位都是先对劳动者进行1至2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双方只能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等变相的试用期。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陈理强   网站编辑: 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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