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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 2008-2-26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第二十四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从业单位因此对保安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保安服务。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技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有关的技术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不得修改,且应当留存3个月备查。

    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复制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或者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了解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数量、管理培训、制度建设、保安服务合同履行、事故投诉等情况;指导保安从业单位依法进行保安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培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保安服务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未进行备案的;

    (二)在保安服务合同存续期间擅自停止保安服务的;

    (三)自建保安单位提供经营性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

    (六)未将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报备的;

    (七)未按照保安员岗位装备的配备标准为保安员配备装备的;

    (八)未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

    (九)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由该保安服务企业从其他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装窃听、偷拍等监控设施设备的;

    (二)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

    (三)指使保安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三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为客户或者本单位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以及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和自建保安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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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网站编辑: 刘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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