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林 森 记者 徐志礼)近日,黄岩区法院宁溪法庭受理了陈某某起诉宁溪镇某村委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给陈某某10292元。
陈某某起诉称,他的一块农村承包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在村委会处,村委会以他未付一笔房租担保款为由,单方面扣留了他的土地补偿款10292元。他认为村委会扣留此款缺乏依据,要求予以返还。
被告村委会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经审理,对被告擅自扣留原告陈某某的承包土地补偿款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陈某某因承包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系其合法财产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被告未经陈同意扣除陈某某的土地补偿款,也未通过合法手续,其扣除行为不合法,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