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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刑法应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时间: 2008-8-27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据报道,正提交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两款,以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过轻,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抨击的焦点,被称之为贪官的避风港和免死牌。此番修改法律,是否能够使现行刑法的弊端得到较大程度的修正呢?我并不乐观。

  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贪官,但它事实上的危害有三个方面:一是客观上有可能反过来成为贪官的避风港。比如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腐败案中,曾涉嫌收受贿赂1200万元,另有68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清来源。这6800余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差不多是曾锦春老家郴州市汝城县2006年前十个月的地方财政收入,如果全部纳入受贿罪,曾说不定得判死刑。当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但是这大部分财产被装入“来源不明”的筐,无疑是有利于就轻判处嫌疑人的。二是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行贿者。既然巨额财产被装入“来源不明”的筐,这筐里边那些行贿者就不必再一一查明了,而可以一笔勾销。这对于那些买官者、工程行贿者是多大的宽容啊!而且也不必由受贿者通过“出卖”行贿者来达到立功赎罪的目的,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充其量判个五年十年,只要咬紧牙关,贪官们栽培的徒子徒孙们还安然无恙地稳坐台上,并且还有继续升官发财的机会,彼此照应的机会多多。第三,该罪名的设立,给了法官、检察官乃至公安、纪检等调查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勾兑空间”,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极大伤害。

  其实,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官们“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肯定是由来有自。具体来源无非这么几项:贪污、受贿、贩毒、走私、“干股”(实质也是受贿)、抢劫、制假售假、偷盗。这其中,其他几类犯罪的惩罚力度都比贪污受贿重,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贪官们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道路宽广得很。因此,以贪污受贿给“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入罪,肯定冤枉不了贪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从轻从快”打击贪官,但不利于除恶务尽,不利于纯洁官场风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及早废除这一罪名。

新闻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网站编辑: 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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