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纪委、组织部、人事局和监察局联合发文,就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兼职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公务员一律不得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兼职,公务员严禁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
文件要求,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公务员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确因工作需要到有财政补助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兼职,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今后凡经批准兼职的公务员,一律在机关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及其他福利,不得在兼职单位以任何名义领取报酬。
文件指出,今后凡发现公务员未经批准兼职或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