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意味着多年来关于“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
多年来,中国各级党校开展的学历教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国民教育一样,提供各种文凭。
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党校文凭能否获正式认可一直存在争议。
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部分系统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不认可。近年来,因持党校文凭无法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各地与此有关的讼争不在少数,但无一例外都败诉。如2007年5月31日,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将中央党校告上法庭。
此外《条例》还删去了《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其大意为“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还意味着明确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